一种典型的专地专用性的用益权。
地役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专地专用制度和用益权制度。这种专地专用制度是根据土地的利用权、作用权来设立的,实际上开始时是来源于习惯法,成文法只不过是加以归纳和总结罢了。大多数专地专用制度是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等公法来规定的,而这种专地专用制度却是由民法和习惯法来规定或者约定的。
地役权的权能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是一样的,即地役权人对他人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占有与使用的权利,一般不具备不动产的收益权与处分权。故有的资深专家认为地役权是用益权,而不是用益物权。
第四,地役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与从属性双重特征的从物权。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的一个种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虽然是一种很放肆的权利,毕竟仍然是从属于土地所有权或者包括建筑物所有权的权利,没有他人提供需役地等便利,地役权就无以立身安命。
地役权的从属性,亦称地役权的附从性或伴随性,主要包括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作让与,以及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作其他权利的标的物。就是说,地役权得专地专用、专权专用,不能损害主权利人的权益。
第五,地役权是一种相邻关系统一性与不可分性连锁物权。
实质上,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是交叉性的权利,其共同特征是都要利用他人的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而行使权利。但地役权的适用范围相对固定和狭小一些,如对于不可称量物的妨害等,地役权就不涉及到了。地役权是进攻型连锁物权,相邻关系的权利包括进攻型和防守型两种连锁物权。
第六,地役权是由《物权法》专项规定的特种土地权。
“地役权”连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物权法最新推出的物权新概念,一般的财产权法都没有这种概念。一般的财产权法只不过是“下里巴人”,物权法才是“阳春白雪”。尤其是“地役权”这种名词是很晦涩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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