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土地的人和利用土地的人,以及其他的关系人,全部都在受益,显示了“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压制了所有权关系。
第二,表面上,地役权与所有制不发生关系,如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社会都重视地役权关系,好象是全世界通用性的物权关系。
那么,我要告诉你的是,地役权与所有制发生关系是曲折性地发生的,或者说是借助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的。关于这种问题,我们首先从简单的类比推理就知道了。既然地役权不受“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约束,那么在其背后还有比所有权更牛的权利关系在起作用。那肯定是所有制关系了。所有制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这种物权的基本原则,对于每种所有制来说都是通用性原则。
其次从不同的所有制发生不同的色彩的地役权关系。如在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事情变得很容易,地役权人所付出的代价很小甚至于有时候无需付出代价;如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事情变得比较容易,地役权人所付出的代价相当小;如在私有制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事情变得不容易,地役权人所付出的代价相当大。同样是地役权,中国的地役权基本上无偿享用型土地利用权,而私有制国家却基本上是有偿使用型土地利用权。
譬如,在中国修建一条高速公路是不费什么力气的,因为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在印度哪怕是修建一条普通公路也是很费力的,因为印度是土地私有制国家。
一些微观的物权法理学家很反感在物权法方面谈所有制,他们言必称德法,言必称土地所有权。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搞清楚了吗?土地所有权关系搞清楚了吗?为什么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总是受法律限制呢?土地所有权受法律限制的后台老板是谁呢?为什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没有私人的土地所有权那么受到法律限制呢?
土地所有制是每个国家关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所钦定的基本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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