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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1-1(第2节)

用权密切相关,显示出不同凡响的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因为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辅相成的,尽管地役权是辅助性权利,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权利的配角。

城市的地役权,也可以与需役地的建筑物一起形成“房地合一”的复合式地役权。

依据古典地役权学说解读,城市的地役权除了需役地以外,还有建筑物的役权。譬如:

甲.城市的积极地役权

(1)支柱役权。利用邻舍支柱支持房舍的役权。

(2)搭梁役权。架设栋梁或其他建筑材料于需役土地之上的役权。

(3)空间伸出役权。即突出建筑物得伸展于他人土地的役权。

(4)采光役权。供役地人得就邻墙或墙上设窗采光的役权。

(5)通水役权。供役地人得使其房檐流水和其他水源流经他人房屋或供役地和引导他人的房檐流水和其他水流,经过自己房屋和供役地的权利。

(6)污水役权。需役地义务人得按自然流向排污水经供役地之地的受限制的物权。

(7)管道铺设权。需役地人在邻舍或邻地之上铺设管道、管线的役权。

(8)引烟役权。需役地人可用邻地烟囱引烟或经邻地排烟的役权。

乙.城市的消极地役权

(1)限制建筑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建筑物或植物不得妨碍需役地权利人的采光、视野或观瞻的物权关系。

(2)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建筑物或植物需役地权利人的采光和视野或观瞻的物权关系。

(3)通行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道路宜于相邻需役地权利人或者车辆通过的物权关系。或者供役地列为需役地让相邻需役地权利人建设道路、桥梁通过的物权关系。

城市的地役权,本质上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地役权,含建设用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建筑物役权在内的四大类役权。

2.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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