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役权
乡村的地役权,又称田野地役权、基本上有限期的地役权,除了住宅、建筑物周围的地役权以外,就是农用土地的地役权。指在乡村区域内所产生的基于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利用权。多数为临时性地役权,少数为长期性地役权,固定性地役权更是少见。基于乡村土地所有权村组共有制的条件,明显地体现出积极与消极地役权并存、单一使用权型地役权、短期地役权、灵活地役权等特征。
乡村的地役权,即集体土地共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较私有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为优,但不及人民公社集体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这是因为合作化、集体化水平不及人民公社时期程度高,土地的碎片化、分割化和单干化程度决定了会加深土地合理利用上的矛盾,增加了地役权的难度。
古典民法对于乡村即田野地役权基于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利用权的解释是:
(1)通行权。指步行、驾车通过,货车通过和航渡权同属此类。
(2)引水权。引水、汲水、排水、畜饮权。
(3)放牧权。在他人占有的草场和土地上牧畜、饮畜之权。
以上权利的设定,均限制在“容许侵害”范围之内。“容许侵害”之后,地役权人是否需要向供役地人提供价值补偿,应依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不同约定和有无约定决定之。
从以上的排列对比中,不难发现,乡村地役权因为短期地役权、灵活地役权等特征的锁定,结论只有一个:主要是单一使用权型地役权。
二、微观区划的地役权
微观区划的地役权,是除了城市区域、乡村(田野)区域两个宏观区划以外区划的地役权,是“化整为零”式的地役权,主要与需役地的用途发生关联。
1.土地用途的地役权
按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与宏观区划的地役权相关联,但不是绝对的关联。因为建设用地不光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