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3-1
地役权最基本特征是不动产用益权
一、物权界定
地役权的最基本物权特征,就是不动产用益权。其是由普通物权法的土地占用权制度或者不动产利用权制度决定的产物。其已经弱化了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突出了土地占用权制度或者不动产利用权制度,而所有制制度是曲折地反映出来的。我们应当知道,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关系比较平整,地役权的设立与行使相当的通达。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关系比较紧张,地役权的设立与行使相当的费力。并且城市地役权以公益物权为主要特征,乡村田野地役权以共益物权为主要特征。
地役权的最基本物权特征,即地役权的基本概念所示:地役权,是不动产权利人相邻关系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别的物权化权利,即地役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相邻供役土地的便利,属于优先级特殊性的土地利用型土地用益权,亦称地产用益权。这是地役权的最基本概念,也是基本的地役权概念—即建设用地地役权的基本概念。单一土地使用权、利用权的地役权,属于短期的地役权,即一般乡村—田园地役权的基本概念。
地役权的物权特征,是地役权概念的外延部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地役的本来面目。其分析方法是: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通过反复的分析、研究、比较、鉴别、提炼、制作,从而得出更加切合实际的结论来。
地役权的物权特征,全称是中国地役权的本质特征,即中国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的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标志着不动产相邻关系、土地利用权关系优于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的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标志着城市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本质特征优于农村的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标志着其地役权的属相是用益权即土地占用权、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优先级土地利用权、约定取得的定限物权、长久性的后取特权等主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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