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9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2-1

法理学上的三组地役权

一、法理学上的三组地役权

第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的分类,是针对供役地人的义务能级划分的地役权。供役地人的义务与需役地人的权利正好是呈线比的。供役地人的义务越大,需役地人的权利也就越大,否则双方的线比越小。

1.积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又称作为地役权、积极作为地役权。其物权化指向,是指定供役地人履行“积极响应”、“积极付出”和“积极配合”需役地人,并有一定的“容许合理侵害”实际表示的义务。其目的在于,要求供役地人放权让利,促使地役权的对应项目顺利进行。积极地役权从主攻方向面进行合理规范,故成为解决地役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突破口。

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地役权,相当于指令性地役权,要求供役地人负有一定的容忍的义务。于“积极响应”、“积极付出”和“积极配合”需役地人的同时,应当容忍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一定的不动产合理利用的行为,不得无理取闹,不得禁止和干涉地役权人行使正当的权利。

2.消极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又称不作为地役权、限制作为地役权。其物权化指向,是指定供役地人“不能做”、“不该做”和“不得擅自做”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非正常谋利为目的要挟、阻止需役地人开展正常工作,行使正常权利。

譬如,限制建筑役权、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等属于传统的“限制作为”消极地役权。又如,供役地人不得在需役地附近种植竹木的“不作为地役权”,是典型的消极地役权。有些农村地区,听说不久要修公路、埋管道、埋管线了,就赶紧在征地点上种植稠密的贵重树木、果木,以此来造成既成事实,用于要挟、阻止需役地人开展正常工作,行使正常权利。其目的是为了索取高额的补偿金。这种做法,法律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