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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3-1(第3节)

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土地利用活动,也是可以长期占有、使用相邻关系土地的特殊的权利。

农用土地的地役权,主要是短期的地产用益权,不排除存在的单一的分层的土地使用权(利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的地役权,如通行权、引水权、汲水权、排水权等权利是以地表地役权为主要形式,地上空间引水槽、排水槽、汲水槽和山上或山洞水渠为地上地役权的另类形式。

二、传统物权法将地役权视之为用益权

有人认为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这种说法难以服人。即使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也不会承认其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顶多承认其占有、使用两种权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将地役权列为“用益权”,作为享用权、利用权看待。

1.法国的地役权—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之本体。”这是指用益权人可以占有、使用(享用)所有权人之标的物,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37条~第639条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是:役权是指,为使用与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役权,不使一不动产对另一不动产产生任何优先权;役权,或者因场所的自然位置而产生,或者因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而产生,或者由诸所有权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法国的不动产役权,是将地役权与房屋役权作为同一物权客体对待的。其意义在于:(1)不动产役权是法定的强制性权利,役权人可以强制性地增加另外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以供役的负担;(2)役权人对于供役权人不能成立所有权式的优先权,即不能于供役地、供役建筑物上成立不动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3)役权可依客观和主观条件而成立,或者因场所的相邻关系而自然成立,或者因法定的供役权人的义务而强制性的成立,或者因双方之间的约定而成立。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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