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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3-1(第5节)

么,是对于德国物权法第1030条“使用、收益”型用益权的重新注释。

德国物权法第1018条“地役权”的概念是:“一土地可以为另一土地在其时的所有人的利益,以此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此土地,或在此土地上不得实施某些行为,或排除行使基于对此土地的所有权而对此另一土地产生的权利的方式,设定负担(地役权)。”指的是地役权人于他人土地上的占有权、使用权,未规定收益权和处分权。由此看来,德国地役权就是用益权。

德国物权法有“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三个品种,这对于我们以很大的启示。“物上用益权”包括了有收益权与无收益权两项内容;“权利用益权”可以与“物上用益权”结合起来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财产用益权”与债权债务和继承权关联行使。

三、三大用益权与三大地役权

受其启示,中国物权法可以设定“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和“财产地役权”三个品种。

“物上地役权”的设定,将无收益权列为主要对象,将有收益权列为次要对象,并以此来合理调整地役权关系。

“权利地役权”的设定,可以不依赖于“物上地役权”的设定而设定。对于地役权而言,完全是一个独立的、特殊性的物权,地役权人只要具有占有、使用相邻关系人的土地就足够了,也不宜在供役地上设立收益权,更不能单独设立处分权。地役权,本质上就是“权利地役权”。

“财产地役权”的设定,应当与房屋抵押权的设定而一并设定,不能单独设定。中国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是“房地合一”原则,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延伸至地役权,并且这种附属地权是不可以擅自拆分的。

中国物权法以四大权能来确定所有权概念,以三大权能来确定用益物权概念,这些是有创意的表现。但是,中国物权法仍然未采用“五级物权制度”,仅采用“二级物权制度”,仍然有许多物权关系没有界定,未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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