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人行使利用相邻关系人土地的权利和供役地人应当提供便利的义务,供役地人不得借故阻碍地役权人行使正当的物上权利。地役权行使权利时应当将供役地人的损失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得滥用权利和故意损害他人的权益。
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于道路通行权、管线铺设权等积极地役权方面可以互帮互助,于其他积极与消极地役权方面也要兼顾睦邻友好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可以采取范式合同或者自制合同进行,也可以采取要式合同或者略式合同进行。地役权是异地的土地利用权、用益权,设立地役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地役权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当事人请求确认以口头形式设立的地役权合同,人民法院有权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有前瞻性、有专业性,具体内容是否明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目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力求达到圆满状态,促使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或者财产地役权于法律上有所保障。其物权化保障机制,在于适当地向地役权一方倾斜,同时将“合理侵害”的程度降低到相对合适的临界点。
3.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一视同仁
地役权合同的客体对象,有的涉及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有的涉及一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主体对象,有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的法人与自然人。国家实施统一的地役权合同设立制度和地役权登记管理制度,对于同样的客体或者不同的客体,对于同样的主体或者不同的主体,均应当同样签订合同一视同仁,谁也不能搞特殊化,谁也不能置之度外。
国家实施统一的地役权合同设立制度和地役权登记管理制度,是地役权之间公平合理对待的再现,也是防止公有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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