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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5-1(第2节)

当事人的住所

当事人的住所,指自然人当事人的常住住址,或者法人单位的注册地址,以及单位分支机构的的常住住址。是自有产权的住所,应当提供产权证、户口簿等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没有产权证的住所,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租赁户主的租赁合同、户主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名称或当事人的住所变更的,需要作合同项目相应的变更,或者拟作地役权变更登记。此三项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主体项目,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自觉遵守合同的变更义务。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此是明晰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利用权人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客体身份与土地位置的合同内容。是明晰合同当事人客体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几乎所有的土地权利类合同,均需作出土地位置的明示内容。

1.供役地位置

供役地位置,含土地使用权人供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红线图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否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内,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2.需役地位置

需役地位置,含土地利用权人需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构建物、红线图、标志性座标、实际用途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否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内,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此是明晰土地利用权即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和当事人确认地役权的一套方法。包括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单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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