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双向利用的方法,单一不动产利用或者“房地合一”利用的方法,让利利用或者补偿利用的方法,长期利用或者短期利用的方法,惯用的方法或者新式的方法,积极地役权方法与消极地役权方法,表现地役权方法与不表现地役权方法,继续地役权方法与不继续地役权方法等目的与方法。
其利用目的,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是长期性利用或者临时性利用、有偿性利用或者无偿性利用、单向性利用或者合作性利用、专门的土地利用或者土地加房屋的利用等等。
其利用的方法,指土地利用的主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地役权设置的各种方法,包括主要方法与具体方法,以及是否运用地表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等方法。譬如,城市小区的排水管道,是单独使用还是共用一个排水管道、化粪池;田园地役权设立后,是用挖排水沟的方法,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还是架设地上水槽的方法等等。
(四)利用期限
此是明晰地役权设立与延续时间的规定。时间因素,与人物因素、地点因素、事件因素、权利因素等构成地役权的五大因素体系。凡是与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合同,均应当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期限。这是因为,土地这一标的物,其使用寿命可达数十亿年,是任何标的物是不能与之比拟的。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利用权人的跟踪控制,必须负责任地规定使用期限。
利用期限,即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的的具体起止时间。其起止时间,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期限之内,方为有效。地役权的任何一方,不得越权签订“超期”合同。地役权的土地利用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重要依据,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供役地人故意拒绝签订土地利用期限的内容,应当视为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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