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90%都是不登记的,很多事情要从头开始。
以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为突破口,可以鼓励大家认识到合同生效、登记生效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加强地役权合同规范和普及地役权登记教育,为地役权法制化建设奠定基础。
4.逐步形成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并为将来实施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辟道路。
根据中国国情与法律条件,根据需要和可能,全国将逐步形成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并为将来实施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辟道路。
第一步,以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为蓝本,成系统成建制地动员未签订地役权合同者尽快签订合同;
第二步,在第一步基础上,动员未登记者申请登记。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出资奖励一些供役地、需役地的使用权人,凡是产生公共利益的地役权关系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第三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经过多年来的地役权法制建设,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认为在全国统一实施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就可以修正物权法,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实施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制度。
全国统一实施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制度,是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中重要一环。这项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一旦建立,就会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开卷有益。开头好,成功半。真正是全国统一行动起来了,事情就变得容易多了。
二、地役权两种生效制度的主要原因
目前中国存在地役权两种生效制度,不能建立统一的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全部纳入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的体系中来,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第一,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拉近了合同生效与登记生效的距离
实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就是土地主产权高度集权制度。这种集权制度,能够较好地克服个人利己主义的许多弊端,减少许多经济纠纷和权利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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