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事关通行、取水、排水和管线铺设等主要的地役权项目,绝大部分由国家、集体承担了。所剩下的地役权项目,基本上是小型的、零散的、容易解决的地役权项目。
地役权项目,是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关系的项目,并且两种权利人是毗邻而居,对于某些地役权项目是相互利用的。于是,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形成了拓展型土地共有关系和地役权项目的相邻关系。以这种共有关系和这种相邻关系构建成的物权关系,是相对牢固的不动产利用关系。
当双方签订地役权合同以后,第三者能够插足的机会是不多的;即使是有第三者插足,也是不太容易得逞的。因为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很多纠纷即使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通过行政权力的干预也可以解决。因此,当双方签订地役权合同生效以后,可以利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有利条件,平息一些经济的、权利上的争端,同时可以拉近合同生效与登记生效的距离,促使合同生效能够独立的运作起来。
第二,中国传统的地役权设立生效是以合同生效为主要标志的
关于地役权,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方面,确实是新生事物,确实有些洋腔洋调的味道。其实,民法中的许多条文设计,是从民间的自治权利方面吸收的营养,也就是说,许多成文法的规定来源于习惯法的约定俗成的东西,“土”的成分也不是一下子被开除掉的。地役权中合同生效,应当是很老土很老土的一种形式,在经济转型时期依然是相当管用的土办法。
地役权的种类繁多,大小不一,地役时间长短不一,反正都是参差不齐的土地利用权,不排除某些地役权登记的意义不大。如农村田园地役权、城市临时建筑的地役权,短的二三个月,长的三四年时间,地役权人觉得有了合同保驾护航就可以了,对于地役权登记就不那么专心了。
对于大多数未领会过物权法的人而言,说合同也懂,说登记也懂得,而对于什么是地役权的概念,多数人不懂得。多年来,甚至于多个世代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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