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1-1
按义务性质与组织形式划分的义务关系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主要种类,包括按义务性质划分的、按组织形式划分的、按土地用途划分的和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此处探讨前两种义务关系。
一、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1.完全义务关系性质。完全义务,又称之为最积极义务。义务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仅提供供役地给地役权人利用。这种性质的义务,为主要义务的形式,或者说义务的主要形式,亦称最圆满的义务形式。广泛存在于积极地役权之中。
其中以公共利益类积极地役权上的供役地义务最为显著,其次是城市划拨土地上的供役地义务,再次是城市出让土地上的供役地义务,其他土地上的供役地也大量地存在完全义务关系性质。
2.半完全义务关系性质。半完全义务,又称之为半积极义务。供役地权利人给地役权人提供供役地,但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对于义务人产生了不法侵害行为,或者现有通行、供水、取水、排水、供气、供电等地役权项目自己投资大,需要地役权人承担相应的费用。这种性质的义务,为义务的次要形式,亦称不圆满的义务形式。广泛存在于农村田园地役权和出让型建设用地地役权、工商企业地役权之中。
农村实行家庭单干制后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过当,导致其他土地承包人的利益受损。如鱼塘使用权人向他人的承包地中泄洪排水,淹没冲毁了他人的庄稼,是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对于义务人产生了不法侵害行为,需要支付地役权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又如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工商企业地役权人兼供役地权利人,从老远的地方引来电力网线,并自行安装了变压器,附近企业或者居民作为地役权人免费使用了其供役地,但义务人可以向地役权索取使用自有变压器的管理费用。
3.不完全义务关系性质。不完全义务,又称之为不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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