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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1-1(第4节)

主要表现为相互主动接受的义务。

譬如甲方义务人为先建小区的义务人,供水、供电设施齐全,但未铺设煤气管道。乙方义务人为后建小区的义务人,供水、供电设施未铺设,但已经铺设了煤气管道。作为条件交换,甲方义务人为乙方权利人提供供水、供电管线的供役地,义务项目是为乙方提供供水、供电管线铺设安装的便利;乙方义务人为甲方权利人提供煤气管线的供役地,义务项目是为甲方提供煤气管线铺设安装的便利。这种对口的义务,是相互自愿的、主动的对口义务。

细究起来以上所谓的义务对口,是指供役地义务上的义务相互对口,但对口的项目有多(两个)有少(一个)。这叫做不对称的对口义务。对称的对口义务,应当是对口的地役权项目两者之间是没有差别的。

一般而论,地役权对象是不论供役地权利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大小多少的,是按土地的宗数来讨论的,这里可以忽略供役地土地面积大小多少的“对口义务”。

3.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法律上所称的地役权义务关系,一般是与土地利用权有关的义务关系。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既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又利用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如果这种形式成就,就形成了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可以是单一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也可以是对口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前者的义务关系是双重的义务关系,后者的义务关系是对口双重的义务关系。

某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村民住宅,利用他人建筑物、同时又利用他人宅基地地下铺设电线、网线和水管的较多。城市的商住用地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也多少存在此类义务关系。所有这些,只要是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不禁止的,便可以成立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4.合伙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合伙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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