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农村宅基地属于福利性建设用地。其地役权对应的义务关系,有集体土地共有权支配,有友好相邻关系的民风民俗支撑,有扶贫帮困的义务支持。可以看出,虽然同属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型建设用地供役地权利人无偿使用其土地是非常明显的。
除了集体建设新农村以外,农村私人建造住宅,发生地役权争议较多的,是排水、屋檐滴水、基地地界和管线铺设上的争议。村民的弱点之一,是法律知识浅薄,有宗派主义倾向。对于此类地役权对应的义务关系建立法制模型,是相当困难的。
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寄希望义务关系人的地役权合同。但农村的口头合同依然比较盛行。不能要求农村人的觉悟有城市人的觉悟那么高,也不一定要以书面合同为准,如果口头合同是公平合理的,行政机构和司法部门应当予以确认。
二、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就是指地方政府之间发生的地役权人主体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主体的关系,亦称超大型地役权主体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主体的关系。这种地役权义务关系是由行政法规和政策法规规范与调整的。然而最严重和最复杂的地役权义务关系,就是地方政府之间地役权义务关系。
前苏联过度的中央集权制最后导致国家解体,历史教训极其深刻的。
此处省略掉一般的地役权权利与义务主体,专门讨论一下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这方面是空白点,有必要作个研究探讨。
首先,地方政府之间到底是否发生地役权人主体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主体的关系?
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基本上实行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和“分灶吃饭”的政策了。强势的政府越是强势,弱势的政府越是弱势。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县级以下政府管辖有大量土地却财政上只有少量的资金,县级以上政府管辖有少量土地财政上却有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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