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有新的意思表示,合同进行了修正,增加了新的内容等等。
基本义务,是在常规义务、本职义务之上内容交叉的义务,是通用义务、经验义务、制式义务、一般义务、负担义务、补偿义务、必要义务、必然义务的总称。基本义务与常规义务一样,普遍适用于各种地役权与地役权项目之中,是经过理论反复研究和实践上反复检验过的成熟的义务模型。
二、地役权人的基本义务
地役权人的基本义务,根据权威专家解释,可以综合概括为三大基本义务:
第一,地役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土地利用权,只能对于供役地获取准占有的或者准使用的权利,不得以实际占有、超范围使用为要件。
根据传统地役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人只是对于供役地设置一定的负担,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只能是必需的从业或者副业用的土地,对于供役地权利人和其他相邻关系当事人的妨害、妨碍程度只能是处于可以容允的程度。
譬如,田园地役权中,田园的通行权仅限于自己和他人通行,不能在他人供役的土地上设定道路收费处行使收费权;田园的引水权、排水权仅限于自己和他人引水、排水,不能在他人供役的土地上设定种植权或者养殖权。田野地役权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只能是以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水利需要或者日常生活必需为原则,以依法专田野地役权专用、专农业土地专用、专建筑物专用为原则,以尽量减少对他人(供役地权利人和其他相邻关系当事人)的妨碍为原则,以诚实信用、通力合作、相互尊重、睦邻友好为原则,以田园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以在农村遵守公序良俗、倡导公平正义、努力尽职尽责、带头克己奉公、不逾规矩为原则等等……。
目前全国的地役权物权纠纷案中,数田园地役权的矛盾纠纷案为最多也最难调解,尤其是涉及到田园的引水权、排水权纠纷案上,所涉及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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