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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4-1(第2节)

基本形态

物上地役权的法定权利,法定的基本形态是土地利用权,少数形态是土地利用权和建筑物利用权复式权利。物权法要求此类权利,不以实际占有、仅以准占有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为要件,而只能是对其利用的土地设定负担。

地役权人对于供役地的准占有,不属于物上地役权的范畴,属于权利地役权的范畴。其法定义务也是如此。

(2)最基本的形态

以上介绍的单向利用权、双向利用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复合利用权,是从物上地役权的主体上阐明的的基本形态。单向和单式利用权是最基本的形态。

单向和单式利用权,即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是地役权人单方面的行为,并且仅仅利用供役地权利人的供役地,不与供役地权利人合作投资地役权项目,也不利用供役地权利人的建筑物设立地役权项目。

物上地役权最基本的形态,最具有代表性,代表了最大多数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能够妥善解决这个集合体的义务类型、义务结构、义务动向、义务制度问题,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2.物上地役权的法定义务

物上地役权的法定义务,就是物上地役权的法定本职、法定负担和不得越权、专权和不正当的弃权的法定义务。

(1)法定本职的义务

物上地役权人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只能是以本职工作或者日常生活必需为原则,以依法专权专用、专地专用、专物专用为原则,以尽量减少对他人(供役地权利人和其他相邻关系当事人)的妨碍为原则,地役权的标的物与权利一并转让、抵押,需遵循“主辅合一”、“从从主转(押)”和不得单独转让、抵押的原则。建设用地上设立的物上地役权转让、抵押,是房屋所有权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物上地役权三大权利一并转让、抵押,不能颠倒秩序。

(2)负担的义务

所谓负担,就是地役权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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