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应当共同履行的义务的,属于扩大的“共有型物上地役权人应当履行的通用性义务”。
如水流、道路、管线等物上地役权,很多是连环式物上地役权,有时候是相互之间的物上地役权,互为权利与义务。
3.共同分界墙的修缮与重建,由所有在其中有权利的人,按其各自所占权利的比例负担。(法国民法典第656条)
4.在共有分界墙或非共有分界墙旁:—挖井或挖粪池;—建造烟囱或壁炉,煅造炉或炉灶;—倚墙修建牲畜栏栅;—或者倚墙建立盐栈或存放腐蚀性材料的场所;应当留出条例或特别习惯就这些物体所规定的距离,或者建造依同样条例与习惯所规定的隔开设施,以避免给邻人带来损害。(法国民法典第674条)
其他法例从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0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人的义务及其规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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