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5-1
权利地役权及其义务
权利地役权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包括物上地役权的权利与义务在内,但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准共有关系的地役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有些权利项目要求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共享权利,分担义务。连带关系的地役权,是扩大了的准共有关系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的义务可扩展至连带关系人,尽量为连带关系人提供便利,尽量减少对连带关系人物权的限制与妨碍。
权利地役权的权利与义务,相当于德国、法国民法中用益权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地役权基本形态与法定义务
权利地役权,是地役权人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地役权的法定的特别权利,是物上地役权拓展型概念。他可以包括物上地役权,但不限于以上范围,即不仅仅限于物上利用权方面,包括了物上利用权、权利的交换权、权利的整套保障权在内。
该权利的设立,是依地役权人的特别优先权、土地利用权、相邻关系准共有权或者共有权而设立,是半自主性权利—对于设立地役权项目及其设施有自主权,对于“任意”占用他人土地没有自主权。
法定的权利地役权,是附带有强制性一面的设立,基本形态是土地利用权,基本原则是承认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高于土地所有权的特别优先权。就是说,土地所有权人不能随意性、更不能强制性地“合理侵入”他人的土地,然而,地役权人就有这种特别的随意性、强制性和“合理侵入”他人土地的权利。
1.权利地役权基本形态
权利地役权基本形态,是准土地占有权或者准土地使用权,有弹性、第三极、有功利但无土地增值目的的、定限的土地占用权或者使用权,亦称之为“权利占有权”或者“权利使用权”。是依地役权人的特别优先权、土地利用权、相邻关系准共有权或者共有权而设立的半自主性权利。
权利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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