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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7-1(第5节)

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耕地地役权期限<耕地的承包期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草地地役权期限<草地的承包期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林地地役权期限<林地的承包期30年至70年。

(4)特殊林地的承包期长于70年。特殊林地地役权期限<特殊林地的承包期长于70年。

2.地役权期限与法定的非住宅建设用地标准期限对照

非住宅建设用地承包标准期限,即法定的最高期限。排列如下:

(1)工业用地50年。工业用地地役权期限<工业用地使用期50年。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地役权期限<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使用期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地役权期限<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期40年。

(4)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地役权期限<综合或其他用地使用期50年。

(三)自动续期地役权期限与法定的自动续期标准期限对照

自动续期地役权期限,是指其依附并从属于法定的自动续期标准期限的特殊期限,是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过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特别法权制度规定,由非以往的非自动续期制度改变为自动续期制度。这一自动续期制度,可使地役权发生连锁反应,直接带动地役权自动续期制度。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居住用地70年”,由此条款联系到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自动续期地役权期限的理论模型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加续期期限。居住用地地役权期限加续期期限<居住用地使用期70年加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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