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水源地是固定的,已有的水利浇灌设施是确定的,而承包人与承包期是会变更的,原有的地役权关系合同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剩下的问题是通过组织关系来解决新的地役权关系。
第二,着重解决新旧地役权关系交替过程中应当正确对待的组织关系与大小物权关系问题。
地役权关系是个小物权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和宅基地使用权关系是个大物权关系。面对大小物权关系问题时,解决新旧地役权关系交替过程中,首先是协调好两个集体的组织关系,因为相邻的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发包人、土地统辖权人,有权监管新旧地役权关系。其次是理顺大小物权关系,包括新旧地役权关系。
第三,某些地役权形式上是约定取得,但内容上是法定取得。
旧的地役权关系合同是已登记并已顺利实施了10年,因为登记公示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这份旧合同可以认为是约定取得地役权的。但是,因为旧的地役权关系合同产生了法律效力,新的地役权人接替旧地役权人的地役权,就不容供役地权利人讨价还价,更不可以因为换了土地使用权人就拒绝履行合同。因为是农村专项地役权,在一定情势下可以法定取得,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负担也是法定负担。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在解析“负担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举例说明:上例中,如果供役地权利人乙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丁,那么,这时的丁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提供给甲地或丙人取水的供役地权利人,因此,丁继续为甲地或丙人负担剩余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
(以上举例资料,参见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46页~347页)
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包括就地取得制度、异地取得制度、原始取得制度、变更取得制度、传承、遗赠、赠与、转让等取得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地役权制度。
有史以来无论是小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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