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或者大农经济的地方,总会或多或少遇到引水、蓄水、用水、排水和人畜车辆通行等方面的地役权问题,尤其是实行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矛盾更加突出。现实情况是,中国消灭人民公社三级集体所有制以后,一家一户土地承包小农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且许多农村“十年九旱”的现象相当普遍,引水、蓄水、用水、排水和人畜车辆通行等方面的矛盾最为突出。因此上,重点规范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每个国家都将农村田园地役权制度重点地详细地放在民法、物权法的篇章中,以利于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顺利实行。相比之下,中国物权法所规定的条款并不多,属于简略式规定。
所谓法定取得,是指法律针对一些特定的物权对象预先进行特殊的优先权设置,使其以相对优势取得相应的物权并加以保障,厘清物权对象,理顺物权秩序,以便于定分止争,而作出相对强制性规定的优先取得制度。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是“法定取得”或者“法定占有”的典型代表作之一。其中农村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更加突出,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就是基于地役权人土地利用权之优先权性质而特别设置的取得制度,着眼于改善农村的生产关系和农村社会关系,创造和谐发展的政治经济新局面。
农村宅基地地役权取得制度,也是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表面上,农村宅基地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地役权没有什么关联的,实则不然。譬如,农民上地干活是从家里到地头来回走动的,这就将村庄通行权和田野通行权连接在一起了,两种地役权结合在一起了;某些地方的农民的引水、蓄水、用水等方面的地役权,不光是指土地承包经营地役权一个孤立的部分,还将外地的河水或者井水引进到自留地、自留山甚至于宅基地里面来,解决非承包地的用水即人畜用水问题。
倘若一个大自然村分为若干个组,分配宅基地以后,有的农户分到另外一个组里去了,从一个组调整到另外一个组,紧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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