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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9-1(第5节)

享有到乙地取水的权利。

新土地承包人丙仍然可以享有10年期限的取水引水地役权。表面上这是一种意定的取水引水地役权,而实质上是法定的取水引水地役权。因为已经登记的旧合同产生了法律溯及效力,这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特殊的土地利用权和水源利用权,是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中重点保护的对象。

以上的田园地役权是单一的取水地役权。根据需要和可能,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上再设立饮水地役权。饮水地役权比取水地役权更加重要,但是由于引水量小,较少设立取水地役权。

物权法本条款之所以要把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联在一起,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事实。取水地役权不仅取决于农村集体的组织关系,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事实。如果上述例子不是集体之间,而是个人之间的新旧地役权关系,那么,其依据的是取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事实。

2.负担地役权上供役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规范为法定义务,是要求供役地义务人尽量提供便利和容得“合理侵入”的义务。

法定义务,就是法律钦命当事人的应尽的义务,是附有强制性的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农村供役地人为相邻土地的需役地人尽量提供便利和容得“合理侵入”的义务,是每个国家民法、物权法都有规定的义务,即使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如此,那么土地公有制国家更是当仁不让了。

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是建立在农村供役地义务人放权让利义务基础上地役权制度。这项制度是长期性、一贯性和连贯性的,意味着农村供役地人法定义务的长期性、一贯性和连贯性。对于地役权人而言是“换人不换权”,对于农村供役地人而言是“换人不换义务”。

接着上述“换人不换权”的例子讲。如果农村供役地义务人乙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丁,于是又产生新的地役权关系。那么,这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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