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该农户承包地也调整到另外一个组。与此同时,农村宅基地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地役权也调整到另外一个组里面去了,至于是否仍然与原组保留旧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的地役权关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新的地役权关系能否重建,能否安全地行使。
二、一般分析
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在于,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遇到跨地域、跨集体问题时,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法定的义务和地役权人法定的权利如何规范化的问题。就农村与农业相邻关系而言,有紧邻的、隔邻的甚至于远邻的相邻关系。具体到供役地权利人法定的义务,如允许地役权人引水、蓄水、用水、通行、铺设管线等方面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是不论哪个大集体或者小集体及其当事人的,这是一个大政策、大原则,代表了物权化关系的大方向。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1.享有地役权的需役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如何规范化的问题。重点在于,要关注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中跨地域、跨集体对象新旧权利的交接问题。
农村土地无论是属于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都会面对各种农村地役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处理这些问题比处理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加棘手。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就在于以法定的形式和专项地役权的办法来进行物权化处理,以促进“地尽其利、物尽其用”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实施“换人不换权”战略方针,来维护稳定的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
譬如,甲和乙两地相邻,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辖区。甲地常年缺水,农业灌溉和人畜饮水困难;乙地有一片湖泽,水源自供有余。甲为了引水灌溉农田和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已经于10年前与乙在乙地上设立了20年的取水权,并进行了登记,约定在乙地开挖渠道引水,并每年支付1万元的经济补偿费。10年后甲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丙,丙取代了甲成为新的田园地役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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