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1.古代时期中国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
中国长达5000年的文明史,同时伴随着频繁的朝代更迭、内外战争、农民起义和各种兵燹的考验。但是,土地权属的主流依然是王有制或者国有制为主导地位形式。《诗?小雅?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代表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地产权与地役权、人役权关系。
秦始皇主持颁布的“车同轨,书同文”制度,不仅仅将全国的文字统一字体形式,而且是在全国以行政法令形式于七大诸侯国之间普遍推行“通行地役权”,首次以标准化、超大型规模形式来保证实施。
魏国王命西门豹为邺令,负责全国的水利工程事业,惩治贪官污吏,消除封建迷信的治水活动。其中最有名的是都江堰的治水工程,一直持续了三千年之久。这是见诸于文献资料的超大型“治水地役权”或者“排水地役权”。
2.近代时期中国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
中国历来是个重刑律、轻民律的国家,故在民事立法方面逊色于西方国家。直到清朝末期从《大清民律草案》开始,才开始有了新的起色。该法典草案模仿德国民法国的编制,规定了物权法编的内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物权也相当完备。其中第1016条特别规定了“水源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泉水”等规定。该《草案》第1条即明确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法理。”对于现在及今后的地役权制度建设,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紧随《大清民律草案》其后的,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也独树一帜。土地均平制和地役权共有制,是其反对官僚、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一面旗帜,对于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产生了深刻影响,甚至于对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革命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3.现代时期中国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
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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