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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3-1(第2节)

、地役权人可以据此排除土地所有权人的干涉与妨害。物权法第163条专门点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名,就是说明了这种物权人是第一个“不适格”者的怀疑对象。

二是地方政府或者农民组织机构。实质上,地方政府是代表国家法人行使土地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是集政权与物权于一体的集大成者。如此这种人破坏用益物权关系、地役权关系,那简直是摧枯拉朽式的大破坏,而且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的难度很大,因为自古以来“民告官”是世上最困难的一件事情。农民组织机构,即通说上的“集体组织”,通说上认为占全国八成以上土地是集体的,故他们也兼行政权与土地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于一体,同样地呼风唤雨,颐指气使,对于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构成威胁。倘若地方政府或者农民组织机构搞大同盟,那么,一同摧毁用益物权关系、地役权关系就势如破竹。

三是相邻关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这种人也以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自居,似乎可以“名正言顺”地侵害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其他的第三者。其他的第三者,有的是相邻关系的当事人,有的是其他的当事人。其他的第三者之所以能够插足,主要是因为土地所有权人,亦即地方政府或者农民组织机构这些信托所有权人的帮助,合谋侵害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物权客体上来分析,“不适格”者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所利用或所觊觎的土地不是用于供役地、需役地的土地,是用于谋取商业利益、进而破坏他人地役权关系的土地。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专地专用物权政策,故属于“不适格”者。

二是所利用或所觊觎的土地与侵权人没有土地权属关系。地役权是建立在不动产相邻的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之中的,不动产相邻的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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