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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3-1(第4节)

物权而已,可以统称为“土地使用权”。这些权利一旦合法设立,都有各自的自主权,可以据此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除了宅基地使用权之外的所有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私有的一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属于无偿使用的一种农村福利型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与方式、主体资格与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区别的。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将全国土地分为三大总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几个类型。住宅用地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和空闲宅基地四个品种。

显然,农村宅基地是建设用地的一个品种,物权法将宅基地单独列举,是另有原因的。主要原因是,其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方式,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很大的差别。

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地役权人基本要义,在于“让所有权人放权,让使用权人行使自主权”。有鉴于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于大多数情形下,可以自发地成为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适格的主体。

从签订地役权合同到地役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整个过程都扮演着主角。这些土地使用权人尽管有良好的先天的和自然的条件,也要签订地役权合同才能生效,也要到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才有合乎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的完整的资格。

为什么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或者用益权人扮演着主角,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人扮演主角?

一则,土地所有权人在授予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已经放权和让渡了事实占有、事实使用以及事实收益的权利给予对方,这三方面的资格已经被用益物权人或者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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