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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4-1(第2节)

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地役权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与宅基地地役权设立,没有那么多的危机感、紧迫感,是否由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轻重缓急程度是不一样的。这种区别,将在下个问题继续阐述。

二、三种“权利人同意”模式

如果以农用土地使用权和农村田野地役权设立建立标准模型,并以“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的规定为法律要件,那么应当有三种不同的模式。

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立的“权利人同意”模式

此模式依本条款对号入座,应当正好合适,可以作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和农村田野地役权设立建立标准模型”对待。对抗对象,属于非农业型地役权即工商业之类的地役权,农业型地役权或者田野型地役权属于共有或者准共有性质的,则另当别论。这一点应当注意。

集体行政组织在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应当尊重用益物权人。如果代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他人签订地役权合同,要经过用益物权人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认可,所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用益物权人的意思表示。

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已经成立的“权利人同意”模式

对照“农用土地使用权和农村田野地役权设立建立标准模型”,应当成为修正模式,而不是完全照抄照搬。

所谓宅基地,是指已经使用的和未使用过的宅基地。《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图表关于253项“农村宅基地”的解释是:“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关于254项“空闲宅基地”的解释是:“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的空闲用地。”

很显然,已经使用的盖了房屋的宅基地上,一般不存在宅基地地役权问题。能够设立宅基地地役权的,或者基于(1)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之地表或者地下,或者基于(2)村庄内部的其他宅基地之地表或者地下。

基于(1)类的,是准备修建房屋,因各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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