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暂时未修建,应当参照“标准模型”的办法来执行。
基于(2)类的,包括围墙以内或者宅基地红线图以内的空闲用地,应当参照“标准模型”的“修正办法”来执行。应当规定哪种情形下遵从“权利人同意”模式,哪种情形下应当采取强制性模式。如在围墙以外或者宅基地红线图以外的空闲用地上设立铺设供水、排水等地役权,可以采取强制性模式等。当然,可以采取强制性模式,应当从“权利人同意”修正为“同权利人打招呼”。
其三,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成立的“权利人同意”模式
所谓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法和本条款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另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是指广泛分布于城乡的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几个类型。
如果论及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成立的“权利人同意”模式,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模式:
(1)否定加“同权利人打招呼”模式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照《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图表,第24类是公共建筑用地,基本上就是“公共利益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等六大品种。
第28类是特殊用地,也基本上就是“公共利益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监教场用地、公共墓葬地等五个品种。
第23类是公用设施用地,也基本上就是“公共利益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等二个品种。其中,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可称之为“地役权网络系统用地”: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护、环卫等用地。应当说,以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有城市国有土地信托所有权人身份,主要形式是“公共利益用地”,次要形式是经营类土地使用权或者地役权(消防、公用设施维护、环卫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