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5-1(第3节)

独将地役权转让”不能成立。

2.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或抵押。

同样的道理,因为地役权从设立到行使、变更的整个过程,始终是与需役地的使用权粘合在一起的,且供役地不是地役权人自己占有的土地,因此“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或抵押”不能成立。

3.地役权人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

同样的道理,因为地役权从设立到行使、变更的整个过程,始终是与需役地的使用权粘合、连锁在一起的,主物权使用权与从物权地役权都是整套不能拆分的权利。如果拆分掉使用权给一个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又拆分掉地役权给另一个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获取使用权者缺乏地役权,获取地役权地缺乏使用权,轻则损害原有的物权价值,重则导致原有的物权价值完全丧失。

譬如,田园地役权方面的弊端。若地役权人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获取农用地使用权的缺乏田园地役权会导致其物权价值贬值,获取农用地田园地役权的缺乏农用地使用权会导致原有的物权价值完全丧失。结果表明,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后,总的物价值比以前贬值了许多,造成了物权浪费和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此法断不可取。

又如,住宅用地地役权方面的弊端。若地役权人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缺乏铺设管线的地役权用电、用水、用燃气和通行等样样发愁,根本无法生活下去,会导致其物权价值大大地贬值;获取建设用地地役权的缺乏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享用地役权上的设施,导致原有的物权价值完全丧失。结果表明,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后,总的物价值比以前贬值了许多,造成了物权浪费和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此法断不可取。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