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7-1(第3节)

的也就跟着不能成立。

即使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并转让”,必须要符合转让的先决条件,必须要有转让的秩序。其地役权转让原则是“从从主让”、“副从正让”和“有条不紊地一并转让”。

B.建设用地地役权转让模型

建设用地地役权转让模型=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地役权转让

以上“一并转让”的秩序,操作上只能是房屋所有权转让在先,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中,建设用地地役权在后。如果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事实不能成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及其地役权转让均不能成立。

即使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并转让”,必须要符合转让的先决条件,必须要有转让的秩序。其地役权转让原则是“从从主让”、“副从正让”和“有条不紊地一并转让”。

第三,地役权是从物权、副物权和粘合物权,对于地役权没有独立的处分能力,受供役地权利人的合同约定限制,不能单独转让。

关于地役权的从属性、依附性,法学家们对此作出过精辟的论述。总结起来,有以下几大特征:

1.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设立负担的土地利用权,但不包括土地支配权在内,转让地役权应当有合同规范作保证。地役权于发生和负担上不可分离,与相邻准共有关系成为粘合关系。

2.地役权是在需役地使用权延伸至供役地的便利权,但没有独立的处分权,转让地役权与供役地权利人签订地役权变更合同。地役权在需役地和供役地两个地方都不是主物权、正物权和自由式物权,转让地役权时,受到上下左右物权的限制,不能单独转让。

3.地役权是从属性、依附性和不可单独拆分性的特级定限物权,从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应当以合同的意思表示为准。转让地役权时,地役权人应当与供役地权利人签订变更合同。

4.地役权是从属性、依附性和不可单独拆分性的他物权,不存在自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