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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9-1(第3节)

称量的物权和采光地役权对象。当事人签订地役权抵押或者转让合同时,应当以广义的物上地役权为准。

3.地役权抵押成立的第三个平台是财产地役权的确认与支持

财产地役权的职能,是将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转化为现时的经济价值,将物权转化为财产权,并实现货币流通的功能。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所缊含的功能是体现一定程度上的使用价值,只能在特定的机会成熟时转化为经济价值或现金价值。地役权的价值形态,基本上以使用价值来体现,较少以经济价值或现金价值来体现。通过抵押地役权或者转让地役权,是实现财产地役权经济价值或现金价值的途径。

地役权抵押,是地役权人融资的一个平台,也是抵押权人债权财产保全的一个平台,各有各的经济目的。地役权人抵押地役权比直接转让地役权经济上也许更不划算。不过,地役权人能够到期清偿完对于抵押权人的债务,原有的地役权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又可以重新回到自己手上了。因此,尽管地役权抵押的风险很大,许多地役权人依然乐此不疲。通过抵押地役权的方式来转让地役权,也是相对容易操作的一种方式,抵押权实现时,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并成功转让。

财产地役权抵押,就是将供役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的财产抵押。财产地役权抵押人首先要与财产地役权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过供役地权利人认可支持,最好是三方一起签订财产地役权抵押合同,完成任务申请财产地役权抵押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否则,地役权上财产抵押法锁就变成不能兑现价款的虚拟法锁关系了。可以变通的做法是,财产地役权抵押上财产实在不好作价的话,可以估价的办法一并加入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的抵押财产上去统计,免得财产地役权抵押人吃亏上当。

二、地役权抵押的限制因素

1.基本上比照地役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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