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0-1
地役权抵押限制的法锁关系
一、基本理念
地役权抵押限制的法锁关系,指的是由地役权的普通物权关系、普通法锁关系而引发的地役权担保法锁关系。这种担保法锁关系的设立,将对于地役权关系的法律关系、普通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产生一系列的影响,牵一发而动全钧。确切地说,地役权抵押限制肯定是受担保物权法系规范与调整的,但又牵连到普通物权法系的规范与调整;如果牵涉到土地产权的专项管理制度,则可能受制度物权法系的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系禁止地役权抵押、转让的,双方的地役权抵押、转让合同及其行为均告无效。
理解地役权抵押限制的法锁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研究。
第一,不动产抵押不同于动产抵押,法定和约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加。
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是略式物,一般是不限制流通之财物,因为物权关系很单纯,故动产抵押的法锁关系亦很单纯。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动产抵押人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包括第三人,用益物权人一般是不能自主地抵押所有权人的财产的。各个国家的普通物权法加上担保物权法,较少规定动产普通物权及其抵押关系,是因为动产抵押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比较简单。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因为动产抵押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比较简单,很少受政策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不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是要式物,全是限制流通之财物,全部是双重式或者多重式复合物权,即使是单一式的标的物,而物权却不是单一式的。不动产抵押,多数情势下本质上不是抵押物,而是抵押物权。如抵押建筑物,实质上是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地役权;抵押承包地,实质上是抵押农用地使用权和抵押地役权。其中一个显著特点,不动产抵押人很少是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包括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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