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0-1(第2节)

较多的反而是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能自主地抵押所有权人的财产。各个国家的普通物权法加上担保物权法,很多规定普通物权及其抵押关系,是因为不动产抵押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比较复杂。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因为不动产抵押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比较复杂,往往受政策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相比之下,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不动产抵押不同于动产抵押,法定和约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加。

第二,地役权抵押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条件明显增加。

地役权关系,是不动产的末端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就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来说,牵连到许多层次。第一层是土地所有权关系,第二层是建筑物所有权关系,第三层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用益物权关系,第四层是地役权关系即用益权关系。以上层次,还没有包括制度信托、普通信托等中介式物权在内。物权层次和法锁层次越多,标志着限制条件越多。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用益物权关系而言,有关不动产的政策物权、制度物权和专业物权、技术物权的法式,就高达200多部。所谓地役权抵押限制,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

第三,即使是地役权单独抵押,也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发生主从物权的关系。

确有个别地役权单独抵押的情形发生。不过,地役权抵押法锁关系毕竟根植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主物权或者主法锁,毕竟地役权是从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地役权抵押法锁关系,一般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普通法锁关系。

地役权的债权与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锁化方针。地役权的债权多数是依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债权而发生的,少数是因地役权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地上随着物收益发生的。地役权的债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