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是依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债务而发生的。主债务原为普通法锁下的债务,后上升为地役权抵押法锁的债务,标志着限制条件又层层加码到最为紧张的时候了。
第五,地役权抵押法适用于地役权转让法,其法理逻辑几乎是相当的。
地役权抵押法,属于地役权准转让法。地役权能够转让的就能够抵押,反之,地役权能够抵押的就能够转让。否则,地役权抵押、转让的权利都不能成立。具体的法理逻辑,此处从略。
地役权抵押的限制的法锁关系,是地役权变动或者流变过程中的法锁关系。客观上,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因受主物权、他项物权的限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多少有一些虚拟、虚弱的一面,地役权人会试图打造为踏实、刚强的一面。问题在于,地役权人对于自己的地役权物权价值要有清醒的认识,尽量做到举一反三,趋利避害。
二、两种主要的地役权法锁关系
1.农村田野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锁关系
正常情形下,上述法锁关系,由初始法锁关系和殿后法锁关系组成法锁网络系统。
A。初始法锁关系:其一,土地发包人与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权利法锁关系;其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法锁关系。一共有两重法锁关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锁关系与农村田野地役权成立的法锁关系。
B。殿后法锁关系:其一,承包人兼地役权人兼抵押人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兼债权人的对应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锁关系;其二,承包人兼地役权人兼抵押人兼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兼债权人的对应于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其三,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变更权利主体的法锁关系;其四,抵押权人兼债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接管或者变更权利主体的法锁关系。
一共有四重法锁关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立的法锁关系、地役权抵押成立的法锁关系、原合同当事人变更地役权主体的法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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