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的对象。(3)至于自留地、自留山之类的土地使用权怎么转让,法律现在没有具体规定,可能是属于一般限制转让的对象。(4)各种需役地、供役地属于哪一种限制转让的类型,应当与其主物权对应。(5)民事主体的地役权不限制取得与转让。(6)建设用地使用权容易涉及到财产地役权与权利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容易涉及到物上地役权。(7)主物权转让过程中,受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牵连较多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普通物权法牵连较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两种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及其地役权种类与沿袭模式有不同之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关系到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役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转让。是先房屋所有权转让,而后其他权利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到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役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转让。是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后其他权利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可以参照其“固定模式”、“N对N模式”和“点线面模式”来解析各种地役权转让后的物权化方针。
二、根据农村田野地役权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征继受地役权
农村田野地役权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征,按照需役地与供役地粘连和对口的类型划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品种。
1.点状地役权
如农村田野的引水排水权,主要属于此类。引水权、汲水权、取水权、排水权、畜饮权等引水排水权,是依靠供役地一个点行使的地役权。
当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时,无论是新老、多寡需役地权利人可以继受点状地役权,即农村田野的引水排水权。
2.线状地役权
如农村田野的通行权,主要属于此类。人或牲畜步行权、驾车(人力车、畜力车、货车、拖拉机、收割机)等穿行通过权,以及航渡权等,是沿着供役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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