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承包经营权与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即使是部分转让,或者将承包地、需役地部分转让,无论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模式的哪种模式,物权化保障机制是对于新老、多寡需役地权利人一视同仁地保护,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不因物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论物权主体、客体的多寡改变而改变。
所谓转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需役地使用权转让方面分析,有广义、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转让
狭义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承包土地和需役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点,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法制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物权化方向是不一样的。
狭义的转让,应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完全放弃享有的承包土地和需役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自愿放弃、自然放弃、被迫放弃之分。
自愿放弃的,是村民应当签订承包合同而不签订合同,自己表示不愿意承包农村土地,或者村民出嫁以后表示不愿意承包农村土地的,自愿地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土地使用权。不过,其基本形式,是土地使用权人正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的行为。
自然放弃的,是承包人举家迁入城市户口,不再拥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身份与资格,属于自然地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真相,或者承包人死亡而丧失承包主体地位的,自然地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的行为。
被迫放弃的,是因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不尽承包义务的,被发包人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因承包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被迫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的行为。
(二)广义的转让
广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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