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法定解除的法律关系
第一,制度物权法组成的法律关系
制度物权法组成的法律关系,是最为强大、最为周密法律关系网,主要针对性与法律关系集中于最高等级的地役权法定解除。
以《土地法律小全书》为例,共收录土地管理与土地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等各级法220部,还不包括一些地方的土法在内。尽管这些法中很少提及地役权与地役权合同之类的物权概念,但很多内容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对于地役权与地役权合同之类的物权产生宏观上的规范与调节作用。
譬如,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制度、土地权利规范与登记制度、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制度、土地监察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等,都可以从某些侧面对于地役权之类的物权进行规范与指导。近年来在加强落实城乡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又添加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当休牧制度、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应制度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征用制度、完善不动产征收征用经济补偿制度、闲置土地加强管理制度等各种房地产制度的建设,每年都有许多新法律法规出台。
本条款关于地役权法定解除条件之“违反法律规定”,主要的是指制度物权法组成的“法律规定”的除权条件,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法律规定”的除权条件,则是占法律关系总量的很小一部分比例。
最高等级的地役权法定解除,是特别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即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的地役权法定解除。其解除的主体,可以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也可以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解除方法有:解除地役权、罚款、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追究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次高等级的地役权法定解除,是普通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主要由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一般等级的法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俗成的具备条件的解除,也可以由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来调整。
第二,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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