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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7-1(第3节)

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组成的法律关系

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组成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网络尤其是侵权责任追究方面不及制度物权法那么严整,却更加贴近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生活。主要针对性与法律关系集中于一般等级的地役权法定解除,较少涉及到最高等级的地役权法定解除。之所以普通法中也涉及到最高等级的地役权法定解除,是因为这些普通法包括物权法、担保法中多少引用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或者内容提要。

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组成的法律关系,对于地役权法定解除的命题是从三个方面来规定的:一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地役权的”;二是“违反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三是“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以上三个项目,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和滥用地役权之类的都是泛指,实际上包括了很多的法律关系。对于违反合同约定之类的,有实指也有泛指。

对于“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而消灭地役权,实行起来恐怕有些难度。应该是试验性、建设性的意见。一则,中国有针对性地大规模地推广地役权物权制度才刚刚开始,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确实不多见,到底能取得多少实效也不得而知。二则,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永远是个大方向。如果过度强调“有偿利用供役地”和人为地设置除权条件,对于社会关系的向善和弱势群体维权是相当不利的。相反地,一些人凭借自己占据自然地理优势“占山为王”、“横行霸道”,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刁难需役地权利人,需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受伤害并且难以得到司法救济在所难免。三则,也是由于缺乏经验,对于如何实行“有偿利用供役地”是否有可靠的政府指导价加以规范化,对于“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如何界定,还有很多未明确规定的方面。四则,有的地役权可达30年,有的可达70年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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