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后登记。正是有了前登记,就有了后登记。如果没有前登记,就没有后登记。这是关于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三,整体上地役权登记采自愿登记、合同生效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主义那么严格要求,甚至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那么严格要求。
地役权是直接从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利用权,名义上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却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登记对抗主义模式那么严格。很多地役权从设立到变更、转移、消灭,连合同都没有签订,更甭说“登记对抗”、“登记生效”之类的字眼了。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从习惯法沿袭而来的,从习惯法规范至成文法,其间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经过登记以后才能对抗无处分权人和第三者的不法侵害。登记对抗主义是自愿登记的类型,地役权设立可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但不登记的效力很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取得。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对于不登记的地役权人不利,但是有利于与其他地役权人建立共有的地役权关系,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供役地与需役地的综合利用水平。
二、地役权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动,即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变动。凡是涉及到地役权的转让或者流转上的变动,便是涉及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变动,应当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如农村田野地役权的转让(广义转让)和互换、转包、抵押、出租等流转转让(狭义转让),以及继承、赠与、土地承包权个别调整、返租倒包等形式的转让,都有可能发生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变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动,应当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地役权变更登记,是指因地役权人以生改变,或者因地役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应当注意的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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