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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9-1(第3节)

役权变更登记,不仅仅关乎地役权人的变更登记,而且还关乎供役地权利人的地役权变更登记。即肯定由一个“主动登记”和一个“被动登记”组成的成双成对的地役权变更登记。这种登记办法,是与任何一种不动产登记和变更登记不相同的地方。

土地登记办法第46条规定,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实质上,地役权变更登记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是一回事,或者说应当是一并变更登记的事情。地役权变更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溶为一体,是因为供役地权利人之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权利人之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的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等性质决定的。

供役地权利人之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权利人之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从总登记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全部与其内部、外部物权网络系统物权体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息息相关。其固定模式、n+n模式、点线面模式适用于其整套权利的转让,也适用于地役权变更登记。

以下土地权利变更,凡是涉及到地役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1.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需役地、供役地权利变更的;

2.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和需役地、供役地权利变更的;

3.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需役地、供役地权利变更的;

4.土地使用权连同地役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和需役地、供役地权利变更的;

5.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包含地役权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变更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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