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其地役权、供役地的。
7.土地主权利人包含土地从权利人(需役地权利人、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8.土地的用途包括需役地、供役地用途发生变更的;
9.其他需要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如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等。
以上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需持原有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合同书、协议证明材料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三、地役权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消灭,即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消灭。凡是涉及到地役权的消灭或者流转上的消灭,便是涉及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消灭,应当办理地役权消灭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53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实质上,地役权注销注销与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是一并注销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溶为一体,是因为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的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等性质决定的。
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从总登记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全部与其内部、外部物权网络系统物权体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息息相关。其固定模式、n+n模式、点线面模式适用于其整套权利的注销,包括地役权注销登记。
以下土地权利注销,凡是涉及到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包含需役地、供役地的;
2.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包含需役地、供役地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土地主权利连同需役地、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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