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优先受偿实现,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特定形式的融资。
1.狭义担保物权
狭义担保物权,是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主要的法定的担保物权,不包括次要的意定的担保物权。其物权调整的方向,是依法确保债权有效率、有质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实现,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特定形式的融资和债务负担与清偿。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依各方的利益关系而各得其所,各自承担债务风险和物权风险。
2.广义担保物权
广义担保物权亦称之为“保险物权”,是指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法锁关系中形成的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等法锁权利。
广义担保物权与狭义担保物权相比如下。
第一,其共同和共同特别之处主要有:广义的担保物权,一是均优于普通债权,担保债权人于担保物权实现时,均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其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内部的封闭的闭路循环系统,向外部开放的开路循环系统延伸,即从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演变成附加物权关系的混合债权债务法锁关系。
第二,其不同和不同特别之处主要有:广义担保物权,一是不仅仅局限于担保物权的结果,更加注重担保物权的发生、生成、发展直到结果的显现;二是不仅仅局限于某种情形,而是将可能发生的另类情形也包括在内,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顺序就不一样;三是不仅仅局限于担保物权的部分内涵,而是从内涵上扩及外延和主要性质特征(如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四是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物权现象、债权现象,更着重于解析物权化调整的大方向。
二、四种外延
担保物权四种外延如下。
第一,它是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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