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完全清偿为目的的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最大区别。
担保物权的成立,取材于债务关系法和物权关系法两大类财产关系法,融合了两大类财产关系法的法锁法内容,方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或者完全清偿,由单一形式选择向多种形式选择,由事后监控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由被动清偿转变为主动清偿、自动清偿,由众多债权人平均清偿转变为担保物权人优先清偿、完全清偿。
普通法锁关系是不附加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法锁关系,其法律效力限于一般性、软弱性、滞后性、难以监控性和清偿不能保证完全到位性的落后层面。在普通的法锁关系上增加了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便形成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关系。整个法锁期间,债务人的所有权等可兑现财产一概被锁定,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所谓一改由“所有权中心论”转身“债权中心论”,二改由“物权关系中心论”转身“法锁关系中心论”,由此可见一斑。
债务人所有权被法定限制、减权以后,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发挥、加权,并形成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如果债务人到期能够及时地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如数归还债务人的原有物权;相反地,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并完全受偿的权利。
第二,它有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和超级物权。
担保物权形成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容易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最主要效力源泉,也是一种超级物权,可以债权对抗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特定的普通物权。这是担保物权的最大特色。
担保物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对于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交换方式形成准占有、准处分和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可以于义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且未经担保物权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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