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的法锁关系。
上述两种法锁关系,不是绝对排斥的,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融合的,如半自立、半代位两种混合的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也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第四,它是物上代位性、保全性功能的保险物权。
担保物权,本质上也就是保险物权,可以说是双方保险物权或者多方保险物权。
如“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实质上是债务人以自己的或者代理人的财产通过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投入了一个按期履行债务的“承诺保险”;与此同时,债权人在行使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实行“四改”的物权化方针,通过代位控制法、远程控制法、过程控制法、优先受偿权法、财产保全受偿法等有效办法,投入了一个按期实现债权的“财产保险”。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各自依照义务范围承担债务风险和物权风险。
担保物权具备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法锁的核心作用在于锁定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保全担保财产交换价值免受损失。
担保物权有两个最主要的目的,一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完全清偿,一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为了保障以上目标管理的落实和目的的实现,设置了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功能。
担保物权的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指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每当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者擅自转移,但替代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依然能够发挥。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替代物上或者该替代责任人上。
关于担保物权的分类,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和陈华彬教授作出了如下精辟的总结,并已经成为各种教科书的通说:担保物权共分为六大类别:(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二)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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