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同意,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擅自处分担保财产。在担保物权法锁存续期间,打开法锁的只能是由担保物权人决定,不能由担保人决定。
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人、债务人的优先受偿权,基于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基于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关系。一般而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由于以上两层权利支配关系和两类法锁关系,又可以独立于主债权而自行安排、自行发挥其效力。这是因为主债权的效力已经信托、转移给了担保物权,增强了自主性。
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实际上形成了超级物权。物权关系法里面所有权是王牌物权,由于债务关系法的介入,不得不屈从于担保物权。这种所有权的限制,并不是公法意义上的限制,而是私法意义上的限制。这是最有意思的一面,这是担保物权的最大特色。
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是分阶段进行的。在债务清偿缓冲期限以内,控制担保人不得擅自处分担保财产,规规矩矩地听从担保物权人的安排和监控。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以后,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兑现为优先受偿权,并直接依法剥夺担保人的财产权为已有。所谓三改由“物权交易中心论”转身“债权交易中心论”,四改由“常规交易中心论”转身“非常规交易中心论”,由此可见担保物权别具一格。
第三,它是自立法锁或者代位法锁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建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权上的自立法锁或者代位法锁的权利。设立方面,比其他物权更具有主体、客体的灵活性功能。
担保物权的设立,可以是定向设立,也可以代位设立。
定向设立,是债权人直接与债务人设立担保物权,而不需要第三人来帮助,由此自立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于直接和相互信任,使得这种形式最为流行。
代位设立,是债权人间接与债务人设立担保物权,即债务人、担保人由第三者来代替,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自立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演变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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