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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2(第4节)

权的可以取消所有权。

债物权与物债权的区别之处,除了“物债权与债物权的三大区别”以外,应当还有如下四大区别:

一是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形式不同。

债物权有事先占有标的物优先受偿权、应急优先受偿权、特别优先受偿权和非典型优先受偿权之特征。总之,所有这些优先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比较物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更高级、更自由、更灵活、更有强制性。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之债物权的显著特点,是“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种占有型优先受偿权明显的优于非占有型优先受偿权。而物债权之优先受偿权,一般为非占有型优先受偿权。可以说,虽然同为优先受偿权,债物权的比物债权的高一个等级。

法定抵押权之债物权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应急式优先受偿权。某些法定抵押权不是当事人约定作出的,而是由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执行决定书作出的,也可以是留置权的执行阶段成就的,需要以快捷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虽然同为优先受偿权,债物权的比物债权的显得更自由、更灵活。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之债物权、担保执行权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快捷执行或者强制执行。虽然同为优先受偿权,债物权的比物债权的强制措施更得力,更能发挥其效能。

担保执行权之债物权,是贯穿于各种担保物权的执行过程之中的。当拟定的债权成为现实的债权以后,便进入执行清偿债权债务的程序之中。此时,肯定是债权大于物权,因此称之为债物权。虽然同为优先受偿权,债物权的比物债权的更接近现实意义,物债权的更接近过程意义。

二是优先受偿权的定位不同。

债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定位于担保法锁关系的一个横断面上,如担保人为了还债才将自己拥有之物作留置担保或者法定强制抵押担保,或者侵权行为事实发生后已经产生了债权需要侵权人的物权来加以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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