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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2-2(第2节)

。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就不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或者是普通物权法的利用权了。如果不能够对于担保标的物相互利用,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

2.利用权人双方的利益取向并不是不完全相同的。

如果利用权人双方的利益取向是完全相同的,那么就造成了普通物权法之共有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债权人爱的是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以反定限物权为据点的控制权、优先受偿权见长。债务人爱的是债权人的交换条件,以担保财产来缓解还债的压力。

3.利用权人双方都有限制他人物债权或者债物权的权利,但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

债权人利用担保物权法的限制方式,对所有权人财产权的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由弱到强的控制。如果债权人不能利用自己的物权地位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

4.债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真利用,债务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假利用。

债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真利用,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假利用,其拿出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的目的在于缓解一下还债的时间和压力。

5.债权人是主动积极的利用权,债务人是被动应对的利用权。

债权人为了尽早地实现债权,会主动积极地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就设立担保物权,行使对担保财产的利用权处处表现为很主动、很积极。债务人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拿自己的财产来担保,是勉强而被动的设立担保财产的利用权。

6.担保利用权的主要对象不一定是标的物本身,而是标的物可利用的交换价值。

债权人设立担保利用物,并不一定企图占有标的物,主要是利用标的物可利用的交换价值。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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