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6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2-2(第3节)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是想在一定时候将标的拍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实在不行了就干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7.担保利用权的法律杠杆是债权保护主义,并对于所有权保护主义发生冲击。

最敢于向“所有权中心论”和“所有权保护主义”发起冲击的,莫过于担保利用权了,连普通物权法之地役权自叹弗如。担保利用权就敢想敢干,对于所有权的控制如套紧圈套一样越套越紧。担保利用权成功之路的秘诀,就在于巧妙地运用了“债权保护主义”这把尚方宝剑和法律杠杆,省时省力多了,成功率也提高了。

二、担保物权之信托权

担保物权之信托权,即为担保物权之信托性质之复合型物权。包括权利信托、财产信托、交换价值信托、直接信托、间接信托等各种法锁信托在内,均透视出“担保物权等于信托物权”的内蕴来。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之间都有信托责任,是由担保法锁关系决定的。这种复式信托权在民事关系中是很有特色的,并且是独一无二的。

1.权利信托

权利信托,是成立担保物权的先决条件,因为信托人光有财产还不够,必须具有与财产相匹配的可交换、可担保的权利。不是所有的财产是可以作为担保对象对待的。权利信托还要求双方的信托者各自权利的交换价值应当是相等的,即所有权值与债权值应当是相等的。

权利信托之所以由交换价值对等性、同一性退步为从属性、附从性,不是因为交换价值等值变化了,而是因为价值交换存在缺口,为补充这个缺口不得不调整权利信托的方式。譬如,担保人从某商业银行借贷100万元,以自己的房屋产权作保证,担保人首期已经还款10万元,那么,还剩下90万多元(含利息)没有还款。房屋交换价值与100万元贷款的价值包括利息基本相当,或者说是对等性、同一性的。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可以委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